痛恨非法行医 发表于 2024-5-10 08:29

广安区相关部门出来回复这死者是否死于非法行医?是否该举一反三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已回复]


广安区卫健局 发表于 2024-5-10 15:04

网友:
您好!
您反映广安水塘堡有人死亡,是否死于非法行医的帖子我局已注意到。2024年5月10日上午,区卫生监督大队卫生执法人员赴广安市广安区学街53号杨氏推拿理疗店调查,该店为按摩理疗店,处于营业状态,现场未发现涉嫌非法行医的相关器械、药品,未发现非法行医行为。

广安市广安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10日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8:37

广安区到处可见非法行医,卫生执法形同虚设吗?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8:39

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局长该深刻反思举一反三依法打击非法行医不留死角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8:39

正街那个洗脚店也存在非法行医,去年我老人脚上长jian,他们说医院医不好,他能医好,老人信以为真,花了几千元也未能医好,他们就是用一种自制带酸的一种药水泡脚,用药水烂掉表层,这个也该查。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8:58

欢迎各位网友爆料让广安区非法行医不留死角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8:59

对广安区卫生执法未依法主动巡查打击非法行医,广安区纪委监委、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追责、问责………………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9:02

严查不作为管员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9:08

相关部门立案调查了吗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9:19

牺牲一人或多人才能唤醒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吗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09:25

出了事就知道展开调查,平时怎么巡查的?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10:09

@广安区舆情中心@广安区卫生健康局@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广安区纪委监委@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12:06

默哀……

Yuan143 发表于 2024-5-10 15:21

关注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15:33

未查到杨氏推拿理疗名称的工商营业执照,请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出来回复是否涉嫌非法经营……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15:34

推拿理疗名称未取🉐许可能随便打招牌吗?广安区卫生健康局是否依法执法?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16:12

2016年11月闫某出现右腿反复疼痛,经了解,闫某丈夫的叔叔曾因腰痛在某诊所找李某按摩治疗后好转,遂找李某要求按摩治疗。2016年11月22日闫某到李某诊所后,李某向闫某问诊了病情,让闫某坐在椅子上,对其腰部进行检查后说,闫某的腰疼是由腰间盘突出引起的,随后,李某让诊所的赵某等其它两位辅助按摩人员配合扶住闫某的左右胳膊后,由李某操作,对闫某进行了左右转体腰椎按摩治疗。不料按摩过程中闫某感觉腰部剧烈疼痛,李某遂让赵某对闫某进行了背部辅助按摩后,并联系某卫生所的王某到诊所对闫某进行输液消炎治疗。然而闫某不但疼痛未好转,继而出现尿失禁。其后闫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至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该院行腰椎MRI检查提示闫某:腰椎间盘突出(L5-S1)伴相应腰椎管狭窄,诊断考虑合并马尾神经损伤,建议转诊上级医院。2017年1月4日闫某被转至某医大附属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又到多家医院治疗,但闫某病情至今没有好转。闫某认为李某按摩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腰椎损伤,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无果,闫某遂报警。

公安机关到案发现场后,提取了物证、书证,并查李某未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也未在某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于2013年以来便以按摩师身份,在其父亲个体诊所从事按摩诊疗活动。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立案,并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且看审判详情。


检方观点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李某无任何医学知识,无医师执业资格,于2013年以来便以按摩师身份,在其父亲个体诊所从事按摩诊疗活动。2016年11月22日李某为被害人闫某按摩治疗时,导致闫某腰椎损伤,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现以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并致一人伤残,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辩称:李某辩称,其对起诉指控非法行医事实有异议。闫某到其诊所就诊时本身就穿着纸尿裤,说明已有尿失禁症状,而且李某对其进行的按摩是辅助治疗,与保健场所的按摩是一样的,不是诊疗活动。闫某的马尾神经损伤及大小便失禁与其按摩没有因果关系,闫某损伤的形成与其自身基础病变所导致。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某无罪,公诉方的指控证据证明不了被告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依据的规范标准不科学,鉴定时未进行实质检查,其因果关系证明力不足,认定闫某自身基础病变与李某的按摩行为负同等责任,但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就出具闫某五级伤残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司法鉴定

侦查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闫某的伤残程度属五级;闫某的马尾神经损伤及出现的相关症状与按摩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闫某自身存在腰椎疾患,自身基础病变情况也是马尾神经损伤及出现的相关症状的原因,综合考虑按摩治疗行为负同等责任。

法院观点

某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具备合法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能够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执业医师许可制度规定,未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即以按摩师身份,在其父亲所开诊所从事行医活动,其行为是违法的。其在为被害人闫某按摩诊治过程中,给被害人闫某造成中度以上残疾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但被害人损伤的形成确属一果多因,也有其自身基础病变的因素存在,故作为一个影响量刑的情节,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庭审后能够书面认罪、悔罪,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即时履行了赔偿协议,经社区调查,被告人李某一贯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因触犯非法行医罪,2019年3月21日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笔者提醒

1.本案李某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是否认定为非法行医,关键是李某的按摩行为属不属于诊疗行为。林律师来给大家分析一下。李某在对闫某的整个治疗过程中,虽然宣传为“按摩师”,但是都以医师的身份进行,在诊所提供治疗、有问诊过程、有体查过程,并给予“腰间盘突出”的诊断,同时李某给闫某按摩的过程中有“让诊所的赵某等其它两位辅助按摩人员配合扶住闫某的左右胳膊后,对闫某进行了左右转体腰椎按摩治疗”的操作,与一般保健场所的按摩手法不同,属于中医的推拿手法。所以,林律师认为司法机关认定李某非法行医是正确的。

2.李某如果是在保健场所给闫某按摩构成非法行医罪吗?

李某是否以医师身份进行按摩很重要,因为医师进行的是诊疗行为,在从事诊疗行为之前已经通过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有相关诊疗技术,可给患者基本的安全保障,会给患者带来安全与治疗预期。然而一般按摩手法与中医推拿手法也没有明显界限,李某以技师的身份在保健场所给闫某做上述治疗,造成损害后应当不涉嫌非法行医,仅仅构成侵权。同样的道理,如果李某有医师资格证的父亲给闫某按摩造成损害,也不涉嫌非法行医,仅仅构成治疗不当的过错侵权。

Anonymous 发表于 2024-5-10 16:14

增城一家街坊们常去针灸的药店,主业是卖各类药品,店主虽然没有医师资质,但偶尔也帮特别熟的朋友做做针灸和按摩,直到一名老人在该店针灸按摩后死亡,家属状告其非法行医。而店主认为,老人患有旧疾,因此老人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针灸按摩是否属于医疗行为,店主是否应为老人的死亡担责?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



新华社记者 胡晨欢 摄
被控:非法行医
执业药师为老人针灸按摩3次
法院经审理查明,庞某文自2001年于医药职业中专毕业后,一直从事医药行业,先后取得药师、执业药师等资质,但并未取得医师资质。2010年起,庞某文和妻子一同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经营一家药店,经营范围为药品(包括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

2017年6月10日~14日间,吴某因脖子疼痛,去到庞某文的药店要求治疗,庞某文先后3次为吴某进行针灸及推拿按摩,6月16日,吴某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符合因颈椎及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另查明,吴某生前因颈椎问题曾去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骨质密度减低,部分椎体异常。

在庞某文的药店旁边摆地摊卖衣服的范某说,自己曾找庞某文针灸过,庞某文只给熟客针灸,并不对外开放。2017年6月12日18时许,范某看到吴某在药店门口转悠了三四十分钟,他认为吴某精神不太好,劝庞某文不要给吴某扎针,最终庞某文还是对吴某进行了治疗。还有证人向法庭证实,吴某生前身体一直不太好。“我家住在庞某文的隔壁,吴某住在我们对面,我几乎每天都见到吴某。”证人孙某说,吴某平时一个人住,儿子和儿媳很少回来,一般是交房租的时候或过节的时候才来看一下。吴某身体不好,每天都咳嗽,有时还会对着天说话,不知道说了些什么。

案发后,庞某文的家属赔偿吴某的家属17.6万元,并取得吴某家属的谅解。但面对家属对其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的指控,庞某文认为,吴某就诊前有病史,因此吴某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审:量刑从宽
针灸按摩治疗非老人唯一死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诊疗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庞某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庞某文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庞某文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庞某文对吴某采取了针灸和按摩两种诊疗手段,鉴定意见证实吴某符合颈椎及颈髓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吴某的死因与庞某文的诊疗行为具有对应关系;庞某文擅自对年老的吴某实施了针灸、推拿等诊疗行为,未考虑老年人骨质密度降低等因素,是导致吴某死亡的原因之一;但吴某此前去医院检查发现颈椎已有病变,骨质密度降低,容易受损,多名证人证实吴某生前身体和精神状况均欠佳,故吴某的个人身体状态亦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另外,吴某独居,其在第一次就诊五天后死亡,吴某家属疏于照料,未及时送正规医院治疗也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广州中院认为,吴某的死亡系多种原因导致,庞某文的治疗并非致死的唯一原因。不过,庞某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合并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上诉人庞某文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属非法行医 但从宽处理
主审法官杨毅表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出现数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摩、针灸不算典型的医疗行为,不应当定性为非法行医罪,应当判决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起点刑是十年,明显罪刑不相适应,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法涵盖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但原判直接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致被害人死亡而在第三档量刑,显然量刑过重,应当在下一档三至十年之间量刑。

本案中,按摩是在体表进行非侵入式的治疗,针灸是侵入式的治疗,这两种方式都是传统中医的治疗手段,较手术、注射、口服药物等治疗方法风险程度较低,一般不会产生致人伤亡的后果,但仍需要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实施。庞某文只有药师资质,并未取得医师资质,其对被害人实施按摩和针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

不过,社会上有些非医疗机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对外也不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这种行为是正常的保健或理疗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系多种原因导致,在现有证据下,可以认定庞某文的诊疗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无法证明庞某文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因此,不能认定庞某文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罪第三档量刑幅度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结合庞某文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此外,就诊人因脖子疼痛前来就诊,庞某文不知道就诊人曾被诊断为颈椎骨病变,也无法预见或无法准确预见其骨质疏松的事实,而对其采取的针灸和按摩等传统中医疗法,一般不会造成就诊人伤亡的后果,庞某文对因此导致就诊人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故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应当认定为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从宽处罚情节。

【延伸阅读】
女子针灸不幸死亡 中医馆竟无营业执照涉嫌非法行医
昨日中午,在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小区的一家中医养生馆内,一名中年女子在针灸过程中发生意外,失去了呼吸和心跳。120 救护车接到报警后紧急将其送至安医大二附院,但已无生命体征。目前,这家养生馆的经营者涉嫌非法行医被警方控制。

中医养生馆开在小区内
昨日下午 3 点半,记者赶到翠庭园小区,发现小区内道路正在进行改造,路很难走,三辆警车就停在小区大门外。

记者来到位于二楼的这家中医养生馆,养生馆北侧有两个窗户,窗玻璃上贴有“针灸”“按摩”“中医”“养生”等字样,并留有电话号码。朝西的半扇窗户打开着,贴有“足疗”的字样。

昨日下午 3 点 40 分左右,三名民警进入该中医养生馆,然后进行拍照勘查。记者注意到,在该中医养生馆大门上,一张红色的纸上写有“中医养生”“有事请拨康复热线”的字样,并留有两个电话号码。大门上方,还有“情海中医养生按摩”的门头。

记者拨打了门上留下的两个“康复热线”,但无人接听。该居民楼的多位住户告诉记者,养生馆经营者是一名中年女子,40多岁,“在这里租的房子,去年来的。”

女子涉嫌非法行医被控制
昨日下午 4 点 40 分,记者赶到安医大二附院,从急诊室得知,中年女子被送到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随后被送往医院太平间。在安医大二附院,记者并没有见到死者的家人。记者随后采访得知,不幸死亡的女子今年 51岁,住在合肥市大通路一带,当天前往该中医养生馆针灸,在针灸过程中发生意外。为其治疗的女子立即拨打了 120。

昨日傍晚,记者从辖区警方获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该中医养生馆的经营者、一名 40多岁的中年女子控制。经初步判断,该女子涉嫌非法行医。民警调查发现,这家中医养生馆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行医资格证。目前,蜀山区刑警大队已经介入调查。(记者 许佳 摄影报道)

乔佩恩 发表于 2024-5-10 16:28

打着传统中医之名,行骗人骗钱之实的神棍太多了,受害者往往都是中老年人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广安区相关部门出来回复这死者是否死于非法行医?是否该举一反三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已回复]